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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4-05-26 2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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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2.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3.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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