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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23-05-11 1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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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包括已经上市的、正在销售的和已经售出的食品。召回的范围和规模应当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当,针对的是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召回依据:召回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召回依据可以是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自行发现的问题或者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 3、召回责任:食品安全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召回的责任。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无法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暂停生产、查封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召回效果评估:召回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 食品召回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防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的水平,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公开透明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3、科学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以科学为基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科学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召回行动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追溯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强调追溯,对召回食品进行全链条追溯,确定召回范围和召回食品,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5、责任原则: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召回的主体责任方,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召回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召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效果评估原则:食品召回工作应当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召回行动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召回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综上所述,食品召回管理的原则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召回行动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预防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科学原则、追溯原则、责任原则和效果评估原则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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