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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有

2021-02-13 18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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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侮辱。侮辱,是指用语言、文字或行为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是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如用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或者扯横幅、写信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坏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如编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公然宣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损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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