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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哪些内容?

2024-07-03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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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七)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第三十条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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