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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与看守所羁押对象有什么不同

2020-11-14 10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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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拘留所是根据治安管理法规设置的羁押场所,羁押的对象有二种,第一种是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而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第二种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因违反法庭纪律而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五天,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看守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设置的羁押场所,羁押的对象是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对尚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七天,有法定事由的,可以延长到三十七天。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全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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