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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2022-05-08 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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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两口子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但前提是需要双方提前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合意才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第二种方式就是起诉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自己起诉离婚的方法与流程是: 1、确定管辖法院 (1)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2)结婚证;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子女出生证明; (5)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吸毒或酗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 (6)财产和债务等证据。 材料提交后,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后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判决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3)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所以说,起诉离婚的最快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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