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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前置步骤

2024-06-02 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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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股东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须履行以下前置程序之后,法院才会立案受理。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 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n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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