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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最新刑法诈骗40万能判多久呢?

2024-06-10 2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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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信用卡透支的主观目的是不是“非法占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另外,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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