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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这些行为可能违法要警惕!

2024-05-08 2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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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要之处在于,突破规则设置提取住房公积金究其根本即是利用各种虚假材料与虚构的住房行为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个人手中获取资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当职工进行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完整无误地提交证明材料并合乎标准的进行操作,若存在任何舞弊欺诈情形,当事人将会被正式纳入诚信黑名单之中。而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无疑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严重违背,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这些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公积金,然后用于房地产投资投机活动,从而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通常情况下,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非配偶及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公积金;即由数个互不相识且无亲属关系的人员,并非出于自住目的,而是为了套取公积金而共同购买同一套房屋,提取资金到手之后便迅速将房产转移出去。 2、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即两个原本素不相识的人,为了套取公积金而选择登记结婚,待提取资金到账后便立即离婚。 3、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的行为;在利益驱使之下,部分地区曾经出现过同一套较小面积的房产在一年内进行了十余次的买卖交易的现象。 4、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手段来骗取购买或贷款资格的行为; 5、异地购房,特别是在非户籍所在地以及非缴存地购房。以上所有行为都将受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严密监控,在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会加大对这些行为的审查力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n(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n(二)离休、退休的;\n(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n(四)出境定居的;\n(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n(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n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n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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