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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作目的绘画作者该如何署名

2024-05-12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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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在室外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上述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根据以上规定,市水利局在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使用前,无需征得作品的原作者同意。鉴于雕塑上标明您为原绘画作品的作者,且市水利局并非任意的社会公众,其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应当知晓您为绘画作者,其在出版旅游图册时,对于公园内雕塑等作品的权利状况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标明您为该雕塑作品的绘画作者。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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