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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营业执照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2021-12-02 1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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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本地营业执照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如到外地长期驻地经营,就需要办理分支执照,也就是说要办理分公司执照,或办事处执照; 2、需要总公司执照,代码,税务,三证,及章程复印件,带着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经营场所证明; 3、步骤是先办理名称核准,然后办理执照,刻章,代码,税务,在办理税务时可以选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如下: 1、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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