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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期间的噪音标准有哪些?

2020-10-19 38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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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内容如下。为了保证高考、中考期间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联合发布如下通告: 一、在5月28日至6月17日期间,全市范围内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产生各类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生的各类噪声源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 (一)禁止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渣土运输作业; (二)禁止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五金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三)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标准营业; (四)禁止露天健身、娱乐和集会等活动使用高音喇叭,禁鸣区内机动车辆禁止鸣笛; (五)禁止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至次日6:00)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六)6月6日至7日和6月13日至16日,提前2小时禁噪。即从20:00开始,禁止进行影响考生学习、休息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和五金加工等作业。 二、在6月7日至6月8日和6月14日至6月17日,即高考、中考考试日白天,高考、中考各考点周边500米内禁止所有产生噪声的噪声源活动。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高、中考禁噪期间,要加强对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并对产生噪声扰民的重点污染单位和扰民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为了保证高考、中考期间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联合发布如下通告: 一、在5月28日至6月17日期间,全市范围内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产生各类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生的各类噪声源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 (一)禁止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渣土运输作业; (二)禁止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五金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三)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标准营业; (四)禁止露天健身、娱乐和集会等活动使用高音喇叭,禁鸣区内机动车辆禁止鸣笛; (五)禁止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至次日6:00)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六)6月6日至7日和6月13日至16日,提前2小时禁噪。即从20:00开始,禁止进行影响考生学习、休息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和五金加工等作业。 二、在6月7日至6月8日和6月14日至6月17日,即高考、中考考试日白天,高考、中考各考点周边500米内禁止所有产生噪声的噪声源活动。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高、中考禁噪期间,要加强对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并对产生噪声扰民的重点污染单位和扰民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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