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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人口普查没有户口的怎么办

2020-01-26 49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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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2、对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出生,且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由乡级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并报县级备案,均准予常住户口登记。各级不得自行制定限制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前置性规定,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和条件。 3、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未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相关医学登记记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4、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对主动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三条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四条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第一条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和死亡未销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注销,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第二条人口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殡葬管理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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