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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

2022-12-20 296人已浏览
  • 单治律师

    单治律师高级合伙人

    辽宁勋证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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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要素主要是通过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属于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其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变相透支政府或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用依照真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发卡机构,因挂失而生效的信用卡等,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3)冒用分人信用卡的行为。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之中,行为人因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以此评价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使用的是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而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要区分行为人实施透支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要区分恶意和善意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故意,则属于善意透支,如何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恶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行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却拒不偿还,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确实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应属于善意透支; 3、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为人往往是急需用钱而按规定进行透支;而在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进行透支; 5、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夭夭。而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依据于行为人首先伪造信用卡,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该情况之下,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证罪,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形成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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