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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扣留的作案车辆不是嫌疑人本人的会返还吗

2022-06-08 1,300人已浏览
  • 严卫其律师

    严卫其律师专职律师

    福建亨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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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公安机关扣留的作案车辆不是嫌疑人本人的,公安机关会返还。 如果车辆是作为证物被扣押的话,这个必须得到判决生效才能拿回。如果是因为勘验需要的话,在警方勘验完毕后可拿回。如果是因为被保全的话,用其他财产做担保后可拿回。 这要看该车辆是否属于涉案物品,如果属于涉案物品,那么是不予退还的。这与当事人是否重新犯罪无关。 如果属刑事案件涉案车辆,那么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将会将涉案的车辆随案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庭审判决后,属于有主车辆会退还车主,如果犯罪使用的车辆或赃物,结案后将被移交相关部门公开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百二十二条  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  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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