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工厂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税

2023-06-02 1,253人已浏览
  • 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一、工厂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税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不用在当年确认收入,视搬迁进展情况,可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确认收入: 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搬迁。 2、有新的投入计划或立项报告。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除了涉及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关于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 一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企业征用; 二是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 关于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拆一还一如何缴税 拆一还一是指业主将原有房屋拆除后再向商购买新房的行为。由于这种经营模式在销售环节上类似于打折销售处理方式,拆一还零实质上是减少折扣额的一种手段。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经批准实行拆一还零,购房者应按发票价格全额缴纳营业税。 四、企业厂房拆迁后,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款。那么这些补偿款要怎么缴税呢? 1、对于房屋拆除的应纳增值税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税率;含增值税收入/1.03*适用税率。即:应纳增值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税率-含增值税收入/1.03*适用税率=(0-2000)*0.11-0.13=0.089(元)。 2、对于土地及附着物拆除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时: (1)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可抵减金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土地成本或土地出让金+支付的青苗费、树木费等绿化费+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000-1500)*0.06-0.12=(元)。 (2)当取得的全价款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时,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减金额: (3)可抵减金额=全部价款-(支付的土地成本或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如青苗费、树木费等绿化费)+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剂-(2000-1500)*0.06-0.12)=.33(元)。 (4)以上两种情况下计算的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相等。 3、对纳税人因旧城改造等原因而重新购置房产的,在确定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旧房改造支出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以转让方式购置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购入房地产所支付的契税计入财产原值; 以作价入股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其购入房地产所支付的契税计入投资性房地产价值; 以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不动产的纳税人,其购进不动产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