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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户籍地起诉吗

2021-04-09 14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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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一定要去户籍地起诉。户籍地指的一般是住所地。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一般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1、被告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 2、被告是被监禁的人的; 3、身份关系诉讼中的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的; 4、身份关系诉讼中的被告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的。 因此,起诉不一定要去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需要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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