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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需要哪些?

2021-01-30 14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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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登记手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的,一方到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相关证据,等待开庭审理。法院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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