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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赔偿法条文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05-21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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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的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造成违法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赔偿责任。其中的“公务员”的范围较广,既指国家公务人员,也可以是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民间人士,并不必须具有正式的职务,即使是临时的代理或雇佣,同样可以使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中的“公共权力”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包括公务员以公职身份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即仅排除可以根据民法典提起诉讼的纯粹私人经济行为和该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当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请求,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二是公务员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是基于故意或过失;三是存在违法行为;四是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其中,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行政当局的裁量权有很大关系,因而在实践中也比较难于判断。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关于不行使监督权限、管制权限等不作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第二条规定,因公路、河流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或管理上的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将公路、河流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或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从民法典中分离出来,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但若公共设施是营利性的,则属于私人经济活动,仍根据民法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建设或管理上的不当”较多解释为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只要受害人认为自身因此受到了损害,即可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在此基础上,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对损害赔偿责任人进行了扩大解释,即根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损害负赔偿责任时,雇员的选任或者监督,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管理的负责人与向雇员提供俸禄或其他费用的,或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费用负担人不同时,费用负担人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日本,只要受害人认为国家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伤害,只要有“心理的痛”,即可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对国家的非公权力活动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和制造物责任法等法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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