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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后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024-05-14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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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法院裁决生效之后,确实无法再申请财产保全了,这是因为财产保全主要应用于诉前阶段; 您仍然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亦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若债权人欲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欠款或支付有价证券,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即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纷争; (2)支付令能有效送达到债务人的手中。在申请书中应详实地注明请求偿还欠款或支付有价证券的具体金额及相关事实依据、证据材料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n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n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n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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