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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不愿意生孩子违反法律规定吗

2023-09-22 475人已浏览
  • 单治律师

    单治律师高级合伙人

    辽宁勋证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执行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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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后女方不愿意生孩子不犯法。 因为妇女拥有生育自由的权利,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调解无效,应视为该项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女方不愿意生子,实际妨害了男方的生育权,男方可以据此向男方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生殖权利又称生育权利,包含国家法律、国际人权文件和其他公约所承认的人权,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和时机的基本权利,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获得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手段,以及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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