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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承担的责任

2024-06-18 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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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务中,股东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的问题比较严重,该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同时还存在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除规定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外,与此事密切关联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足额出资可能会产生以下责任: 1、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此外,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同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未足额出资股东未交出资或抽逃出资形成对注册资金本的不当减少,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故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当在其未足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对虚假验资和评估部分,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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