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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有什么类型

2022-05-11 280人已浏览
  • 孙景亮律师

    孙景亮律师合伙人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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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纠纷的类型为: 1、管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管辖公司纠纷。由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管辖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起点、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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