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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

2022-12-15 3,820人已浏览
  • 罗立志律师

    罗立志律师创始人

    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行政诉讼、拆迁安置、建设工程、保险服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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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是: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行为手段如果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则还包括“其制品”。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其中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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