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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大吗

2020-07-27 3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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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税征收对区域经济的影响:1、房产税的基本概念及其目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性质上看,房产税属于保有税,即针对不动产保有行为的一种征纳。从房产税所具有的特性来看,房产税具有两个目的:一、有利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集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筹集市政建设资金。二、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工具之一,可以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第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2。1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2。2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它的实施关系着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房产税的开征也有力地影响着社会公平。3、征收房产税对区域经济的影响3。1在短期内,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必将抑制商品房的投资和投机需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征房产税开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这必将影响部分购房者投资房产的意愿,甚至开始抛出投资投机性住房。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无论是自住房购买者还是投资者都会更加谨慎。未征收房产税前,住房持有成本低,很多买得起房的人都会多买房子囤起来,等房价高的时候再卖出去。征收房产税后,住房持有成本增加,购房者就会考虑到可能承担的风险,很多人在买房时就会量力而行,在房产投资上也更加谨慎。3。2征收房地产税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虽然国家为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制商品房的投资,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步伐,所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并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恰恰相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不仅会加快稳妥的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而且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3。3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将加大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差距,从而影响到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我国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差距,各地区房地产销售价格有显著差异,基本趋势是越发达地区房价越高,地方政府征收的房地产税就越多,课税gdp增加更加明显,这将加大地区间税收分配差距,影响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因此,我认为房产税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的税率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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