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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商标可以在本地使用吗

2024-06-24 1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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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这里所说的”使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尤其是指: (1)将标记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 (2)出售商品,将商品投入市场或储存以供出售,或以所述标记的名义提供服务; (3)以所述标记的名义进口或出口商品; (4)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5)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本案中,金城公司举示的蔚然公司采购有关涉案摩托车零部件的六张购货发票证明,蔚然公司把与金城公司的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相似的商标贴在在其涉案商品上作为商标标贴或者附随标贴。虽然以出口为目的,但是其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此行为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很明显,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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