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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4-07-03 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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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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