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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4-07-05 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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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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