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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吗

2021-11-08 1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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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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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不是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二者间是不存在想象竟合的。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因为假币不存在价值计算问题。如果把假币误认为是真货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则发生不能犯未遂问题。持有盗窃、抢夺的假币,认定,从莅临的一致性处罚,则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夺罪(未遂)。因为这种情况就像盗窃、抢夺而窝藏一样,是一种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过,司法实践可能不采纳此种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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