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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评定分离的法律依据

2021-09-08 6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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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招投标的评定分离的法律依据是:“评定分离”是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可以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打破投标人围绕评标专家开展工作的串标行为,促使投标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获得市场口碑和招标主体的认可。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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