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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2021-01-01 12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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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确认“五证”齐全 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五证”齐全了,买房者以后才能顺利办理房产证。还需注意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2.查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如果买的是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你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的房源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该房屋的大产证(该证在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除此以外,还要核对一下其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3.期房约定条件和时限 另外,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4.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 对于期房,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有些甚至交不了房。如果是不规范的《文本》,那开发商会在合同上巧做文章,只注明竣工日期,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小区配套完成后、质量验收合格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将交房日期准确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5.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并同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6.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以后住得不舒畅。所以要多比较一下物业的管理水平如何,以及明确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7.约定违约责任 当期房或现房存在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时,应明确开发商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慎防范某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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