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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年怎么样领取

2024-05-24 2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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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即《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到境外或者港澳台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退休后到境外定居的,基本养老金可以由其指定的代领人代领,或者存放在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申领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按月领取养老金 1、从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从7月1日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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