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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四邻指界

2020-03-27 2,23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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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时,不需要周边四邻指界签字。需要四邻指界的情况只有在地籍调查中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没有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所以需要四邻指界确认用地范围,明确权属界线。而经过地籍调查或者土地确权后,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都会附有宗地图,因此宅基地的四至边界都以权证上的内容为准,不需要再经过四邻来指认边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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