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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电动车充电的规定

2022-11-28 11,171人已浏览
  • 洪荣强律师

    洪荣强律师律所主任

    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金融证券、保险理赔、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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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对电动车充电的规定如下所示: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二、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办公楼北面电动车充电处充电。一个插座充一部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责;电动车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四、电动车按次序停放充电,充电完毕或不充电的尽量不放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五、行政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管理。 六、指挥中心对电动车充电处加强监控。 七、电动车充电处的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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