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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35条规定

2023-05-06 1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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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成立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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