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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吸毒判刑标准

2023-04-20 2,537人已浏览
  • 周乃文律师

    周乃文律师合伙人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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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二次吸毒判刑标准,须视情况而定: 1、单独的吸毒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因为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刑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吸毒为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判处刑事处罚。 (1)即使是二次吸毒,对吸毒人员也不会判刑,而是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a、对于吸毒人员,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b、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于二次吸毒的人员,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的,可以对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 2、如果在二次吸毒的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会构成相应的犯罪,需要依法判处刑罚: (1)吸毒者购买、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吸毒者为个人吸食目的,而运输数量较大的毒品的,成立运输毒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数量较大”是指: 1、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6、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7、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8、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9、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10、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11、曲马多、伽马-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3、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4、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5、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6、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7、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下列有关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违法行为,会判处治安行政处罚: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成瘾的认定具体如下: 1、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2、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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