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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农村宅基地有何补偿

2020-05-06 58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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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各个地区有所差异,参考标准如下: 1、按年补偿。指的是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平均收入按照年份进行补偿,每年补偿金额基本在9000-11000元之间。 2、置换安置房。如浙江湖州南浔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规定自愿退出的农民可以置换城区住房、商品房等。 3、以地养老。如宁夏平罗县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对于农村无人养老的老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可以用补偿金置换养老服务,也就是“以地养老”。 4、入股分红。如一些省份有的古村镇,会利用盘活退出的宅基地用于乡村旅游,而退出宅基地农民则以土地腾退入股,按年领取分红。 5、一次性货币补偿。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补偿标准有所差异,如陕西西安一般自愿有偿退出标准在23万左右;重庆垫江退出标准为12万/亩;江苏金湖县退出标准为19万/亩;四川成都邛崃退出标准为30万/亩;天津蓟州区退出标准为30万/亩,对地面附着物不再赔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咨询各地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四条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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