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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合同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2024-05-13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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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贵州一“空壳”公司专门通过网站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先后诈骗受害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资和合同诈骗受审。 被告人孙某某,系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2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公诉机关指控,11月,孙某某与刘某某(在逃)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向他人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贵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某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两人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公司遂成为“空壳”公司。 12月,公司在网上获知宁波一家贸易公司求购金属硅的信息,孙某某即安排人与对方业务员洽谈,声称有现货可供,取得对方信任后,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163.5万余元的购销合同两份后,宁波的公司便将24.6万余元预付款汇到公司帐上。公司因无实际履约能力,在对方多次催促下,退还8万余元,余款16.2万余元被孙某某提现转移占为己有。 7月,湛江开发区一贸易公司通过网站看到公司发布的矿产品供货信息,即与公司孙某某联系。双方于同月底通过传真签订高碳猛铁120吨和硅铁300吨合同,总金额为247.8万元,这家公司按约定分两笔电汇预付货款41.8万元到公司银行帐上。公司收款后,以各种理由不发货也不退款,孙某某分9次将该款提现转移占为已有。 8月,福建一电子有限公司在网上得知公司经营广泛,遂电话与之联系,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22.4万余元的桐油购销合同,这家电子公司随后预付货款6万元。 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先后诈骗一系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孙某某转移提现,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在公司资金验资后,伙同他人将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资不低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发布虚假供货信息诈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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