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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环保2021年还会继续吗

2021-11-25 2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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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1年的查环保还会继续。 新一轮督察开始以后,对督察对象提出要求,要求高度重视“一刀切”的问题,坚决禁止“一刀切”现象,坚决禁止紧急停工、紧急停业、紧急停产等这些简单、粗暴的方式。 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是地方,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导致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在相关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具体规定如下: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2)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该行为违犯刑法应受到处罚; 2、行政责任,违犯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 (2)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3、民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条件: (1)有损害行为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2)造成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损害后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失或无过失损害环境的行为。 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合并使用。在民事责任中,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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