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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注销分公司的决定及债权债务的清偿说明

2024-06-26 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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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根据年月日[公司注销决定(议)日]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关于公司注销的决定(议),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公司注销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年月日[注销决定(议)日起30日内]在《报》发布了公司注销公告。截至年月日[公司注销公告日起45日后]止,公司已向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没有债权人要求提供偿债担保。公司注销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需清偿或担保申请的债权人,请依法律程序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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