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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过了没去后面去还需要再有冷静期吗

2024-05-05 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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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三十日以内,无论何种原因,若双方均未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颁发离婚证书的申请,则此单据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情况下,如欲进行新的离婚流程,则需重新步入离婚冷静期阶段。所谓“离婚冷静期”,其主要含义为:在夫妇即将走向离婚之际,政府有权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离并对未来做出慎重思考后方能做出决定是否持续走入离婚程序。而针对夫妇通过自愿协商离异的情况,更应严格遵循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当夫妇中的任何一方,依据现有法规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倘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亲身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那么这就相当于他们已经选择了撤销这次离婚登记申请。如是,他们唯有重新起草离婚申请书与提交相关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第二次的离婚登记申请,同时必须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离婚手续的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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