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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20-10-02 18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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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什么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列举了八种情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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