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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期限延长三十日是哪一条规定

2021-02-08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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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立案期限延长三十日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所体现;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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