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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需要支付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吗

2024-05-30 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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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可知,附带利息的债权,在破产案件立案受理之时,即宣告停止计息。一旦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有必要设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限制。在此期间,债权申报的期限应以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日期为起点进行计算,且最短不得低于30天,最长则不能超过3个月。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所享有的利息权益仍然需要得到保障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n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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