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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签字注销公司股东名册合理吗?

2020-01-08 19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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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提交虚假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能否撤销公司登记取决于公司登记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书面约定成立公司,公司登记时所提交材料中的签名虽然不真实,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司登记当事人之间一致且真实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公司登记后,当事人既给公司汇款,又收到公司分红,亦构成对办理公司登记的追认。因此,签名的非真实性并不构成上述情况下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提交虚假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能否撤销公司登记取决于公司登记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书面约定成立公司,公司登记时所提交材料中的签名虽然不真实,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司登记当事人之间一致且真实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公司登记后,当事人既给公司汇款,又收到公司分红,亦构成对办理公司登记的追认。因此,签名的非真实性并不构成上述情况下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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