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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起名法律规定

2020-05-18 16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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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 1、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服务企业。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3、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单独起名称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4、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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