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商标撤销的情况有哪些呢

2024-06-23 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1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一、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主要因为不当注册引起,争议撤销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当注册,二是恶意注册。不当注册主要是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一)不当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使用如下13种情形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属于不当注册 (1)同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缺乏显著特征的 (13)使用不当的三维标志 二)恶意注册。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