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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行政诉讼法院是否需要受理

2020-12-24 8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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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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