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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如何判定

2021-01-23 34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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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轻伤指的是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有以下情形的,属于轻伤二级: 一、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二、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三、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四、颅骨骨折。 五、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六、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七、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八、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九、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十、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十一、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十二、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十三、眼睑缺损。 十四、其他轻度损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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