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绑架后又放回去是犯罪中止吗?

2020-11-08 18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0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不是。绑架罪是行为犯,一般不存在犯罪中止,只有在绑架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将被害人劫持的才是未遂或者可以认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行为人由于主观原因自动中止犯罪的可以认为是犯罪中止,但是一旦劫持被害人成功后就不再存在犯罪中止。绑架后放回被害人的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是量刑应当考虑的情节。【案例】2008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提意,纠集被告人吕某(作案时未成年)、邬某密谋绑架其堂姐的女儿邓某(未成年)。2008年2月28日上午7时许,当邓某出现在县司法局某某实验小学的小路时,蒋某开车尾随,吕某与邬某趁无人之机,蒙面下车强行将邓某拉上车,并用绳绑住其手脚,用透明胶封住其嘴巴,用帽子盖住其头和脸,然后拉至蒋某家的一间老房子,用锁头锁住房门,由吕某在门外负责看守。之后,蒋某的堂姐叫蒋某一起到县实验小学去寻找被害人邓某,蒋某伺机用事先编好的短信发给其堂姐,威胁其下午1点钟之前准备好十万元钱赎人,如报警就买好棺材。当天13时许,蒋某的祖母发现邓某在老房内,吕某打电话将祖母发现邓某的情况告诉蒋某。蒋某因怕罪行败露,与吕某于当日14时许将邓某释放,并开车送其回某某实验小学上学。【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吕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系主犯;被告人吕某系从犯,且作案时未成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蒋某与被害人是亲戚关系,决定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吕某减轻处罚。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蒋某、吕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将某、吕某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